哪些情况下房产广告可以作为售房合同的组成部分-上海房产律师

2011-09-11 | 上海房产律师专业咨询解答|上海房屋买卖纠纷|上海离婚房产律师|上海房屋拆迁纠纷|上海公房纠纷 | 作者: 许律师 | 浏览 558 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作为要约的房产广告和宣传资料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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